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1民初3142号 原告:岩谷气具(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鼎北沙河头埔92号。
法定代表人:沖野省三(OKINOSHOZO)。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琦,广东索思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环彤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楚门镇中山村。
法定代表人:应丛高。
原告岩谷气具(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彤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岩谷气具(珠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岩谷气具(珠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岩谷气具(珠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