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37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锐,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新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萧岗大马路3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一。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玲,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诉被告广州新线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