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8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娜娜,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邓州市聚美联华购物中心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州市聚美联华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