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9民初89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
被告:严涛,男,199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涛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涛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