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15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区九洲百货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单集镇单集街圆盘道南100米路西。
经营者:宋春生。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山区九洲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2020年8月17日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