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知民初15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世豪,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岳塘区果色果香商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街道纱厂横街**多伦**售楼部**。
经营者:成庆华,女,1982年12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湘潭市岳塘区果色果香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颜文军审 判 员 张雪强人民陪审员 赵冰穗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李淇耀书记员马红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