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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启友与山东金格玛工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250号
案件名称熊启友与山东金格玛工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熊启友;山东金格玛工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50号 原告:熊启友,男,汉族,1974年3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媛,浙江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格玛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五金市场新区90号。

法定代表人:杨梅方。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启友与被告山东金格玛工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熊启友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山东金格玛工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熊启友经济损失23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8月3日,原告熊启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启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启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7.5元,由原告熊启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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