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50号 原告:熊启友,男,汉族,1974年3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媛,浙江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格玛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五金市场新区90号。
法定代表人:杨梅方。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启友与被告山东金格玛工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熊启友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山东金格玛工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熊启友经济损失23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8月3日,原告熊启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启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启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7.5元,由原告熊启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