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836号原告:朴振奎,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能能,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平市好生一马当先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邹平市。
经营者:李蜜蜜,女,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书宝,男,该经营部员工。
原告朴振奎与被告邹平市好生一马当先百货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朴振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