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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亮与青岛宾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1415号
案件名称徐亮与青岛宾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亮;青岛宾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415号 原告:徐亮,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槐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星,山东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山东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宾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118-5号。

经营者:郑明光。

原告徐亮与被告青岛宾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亮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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