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415号 原告:徐亮,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槐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星,山东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山东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宾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118-5号。
经营者:郑明光。
原告徐亮与被告青岛宾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亮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