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209号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南区鑫隅四街1号A1。
法定代表人:高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偃师市山化镇御双星制鞋厂,经营场所偃师市山化镇台沟村。
经营者:石从今,男,1973年12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军,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偃师市山化镇御双星制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