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109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枳江化妆品商行,南通市海安市高新区人民中路4-4号“明明化妆品爆款美妆店天虹连锁商店”。
经营者:陈枳江。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海安枳江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计262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