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民初221号之一申请人:德耐尔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6767号。
法定代表人:余浪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福斯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车站西路73号四维商务公寓9层0916号。
法定代表人:康永芹,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德耐尔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福斯润滑油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福斯润滑油有限公司的300000元的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2020年8月31日,申请人德耐尔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耐尔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续行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福斯润滑油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不动产)。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申请人德耐尔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