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806号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湾镇清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童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区顺鑫纸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合力达西部食品城3幢30号。
经营者:李浩。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区顺鑫纸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