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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双流区顺鑫纸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3806号
案件名称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双流区顺鑫纸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区顺鑫纸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806号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湾镇清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童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区顺鑫纸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合力达西部食品城3幢30号。

经营者:李浩。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区顺鑫纸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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