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387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3栋2层206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自然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飞机场工业园区(孟津麻屯)。
法定代表人:李长松。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自然香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