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574号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幢522室。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罡,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江乐购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永福街12、14、16号。
经营者:冯逸。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江乐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