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763号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南区)主楼(A座)303。
法定代表人:周智丽,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桂华,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欧桂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