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利得厨房设备厂。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甲村工业区日振围5号。
经营者:阮健宁,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大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城社区盈丰路22号201。
法定代表人:颜宝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利得厨房设备厂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大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4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利得厨房设备厂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利得厨房设备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利得厨房设备厂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