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29号原告:北京安德固模架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畅大道14号院1号楼7层1单元717。
法定代表人:赵宗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昌坤,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奥顺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瑞祥大街66号2楼B07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凡,湖北筑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良琼,湖北筑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安德固模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奥顺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诉讼期间,原告北京安德固模架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安德固模架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安德固模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北京安德固模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