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26271号: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注册地址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910117547。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梅,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盛和庆昌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2139号湖润大厦1楼A4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1。
经营者:林剑程。
在审理上列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盛和庆昌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将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的数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并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