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461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盟重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裕南街059号。
法定代表人:胡宇,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贵锋小吃店,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路52号英郡年华公寓7栋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11MA4QYB361N)。
经营者:李锋。
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罗贵文小吃店,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路52号英郡年华公寓7栋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11MA4QH9A09X)。
经营者:罗贵文。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4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73元(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0年7月13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8月21日止),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400元,以上合计41823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贵锋小吃店、长沙市雨花区罗贵文小吃店的银行账户存款4182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