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213号 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商务中心1-27号。
法定代表人:徐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敬东,北京证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兴县家伟果蔬超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定兴镇国泰北街139号。
经营者:杨丹丹 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定兴县家伟果蔬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