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6435号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汤村村618号1幢103、2幢101。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青春,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祖林,男,1989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被告:长沙锦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白田小区37栋3单元右1楼房屋。
法定代表人:陈祖林。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祖林、长沙锦汇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