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203刑初47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乃胜,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汉族,中专文化,原青岛蓝宝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副厂长,户籍地山东省莱西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二部刑诉[2020]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乃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乃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莱西蓝宝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刘仲湃(已判刑)与副厂长于乃胜商议,决定由于乃胜使用青岛啤酒专用空瓶灌装莱西蓝宝石啤酒,由刘仲湃对外销售。
被告人于乃胜共给刘仲湃运送该种假酒共计约1.5万包(无标签、规格600ml*9瓶/包),金额约为人民币16.2万元。
后刘仲湃将该种假酒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共计约17万元。
被告人于乃胜系被列为网上逃犯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乃胜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适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于乃胜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可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相关户籍信息、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证明材料及说明、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相关通话记录、协助查询通知书、证人董某、谢某、王某1、车某俊、吴某、于某、徐某、葛某、刘某1、莫某、杨某、孙某1、王某2、袁某、袁某波、田某、张某1、张某2、魏某、武某、李某珍、原某、毕某、殷某、曹某、窦某、孙某2、杨某梅、高某、陈某1、郑某、荆某、陈某2、黄某、闫某、刘某2、李某东、王某3、刘某3、李某、王某4、张某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于乃胜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于乃胜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于乃胜预交罚金人民币3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乃胜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该系自首并认罪认罚,能积极预交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乃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