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150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区李雪荣百货商店,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太山街东。
送达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太山村桃园小区。
经营者:李雪荣。
被告:台州市黄岩欣亚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十里铺村117号。
投资人:周勤红。
被告:周勤红,系台州市黄岩欣亚塑料厂唯一投资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余项不详。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山区李雪荣百货商店、台州市黄岩欣亚塑料厂、周勤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后收取77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