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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铜山区李雪荣百货商店、台州市黄岩欣亚塑料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3民初150号
案件名称150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铜山区李雪荣百货商店、台州市黄岩欣亚塑料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铜山区李雪荣百货商店;台州市黄岩欣亚塑料厂;周勤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150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区李雪荣百货商店,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太山街东。

送达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太山村桃园小区。

经营者:李雪荣。

被告:台州市黄岩欣亚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十里铺村117号。

投资人:周勤红。

被告:周勤红,系台州市黄岩欣亚塑料厂唯一投资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余项不详。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山区李雪荣百货商店、台州市黄岩欣亚塑料厂、周勤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后收取77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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