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210号 原告: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6号1幢4层414室。
法定代表人:梁军。
被告:南京汇浦智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7号509室。
法定代表人:朱静。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汇浦智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含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9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随后,原告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