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232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杰,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练金娥,女,汉族,1988年10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练金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