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民初7号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肖尔布拉克。
法定代表人:陈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田县加依乡鸿达商店,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加依乡交警大队旁边。
经营者:田瑞宾,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乌喀中路实验林场五队**6巷**。
被告:卢铸新,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于田县加依乡鸿达商店共同经营者,户户籍地河南省正阳县。
/div>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田县加依乡鸿达商店、卢铸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