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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桥区大禹防水保温材料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执1578号
案件名称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桥区大禹防水保温材料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桥区大禹防水保温材料经销处;李俊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1执1578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锦新型防水材料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郑宪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桥区大禹防水保温材料经销处,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19号。

经营者:李俊林。

被执行人:李俊林,男,汉族,1978年4月8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申请执行人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俊林、天桥区大禹防水保温材料经销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19)鲁01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查,申请执行人同意进行调解,本院遂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案号为(2020)鲁01执前调30号。

2020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以与被执行人李俊林、天桥区大禹防水保温材料经销处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鲁01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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