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253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艳,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玲玲,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家美副食商店,经营场所洛阳市涧西区浅井西路瀛洲新村门面房。
经营者:梅丽琴,女,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家美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