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465号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梁清辉(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睿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山东睿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剑,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经调解,原告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法官 助理 谢 玲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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