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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朱冬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6043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朱冬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朱冬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043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翔,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冬云,女,199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冬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需收集客观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朱冬云、寻梦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蒋克勤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林文阳书 记 员 包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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