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332号之一原告:洛阳锅底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433号政和国际C座11层。
法定代表人:朱心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夏怡,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诗,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成都翰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阳光街18号3层313号。
法定代表人:李茂。
被告:成都玖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天辰路88号7栋2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周余。
原告洛阳锅底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翰晔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成都玖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洛阳锅底香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洛阳锅底香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洛阳锅底香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洛阳锅底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