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道真自治县维敏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3民初404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道真自治县维敏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道真自治县维敏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3民初40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一层南头。

法人代表:王国胜,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亚,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道真自治县维敏眼镜店,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永城社区育才路。

代表人:周维敏,经营者。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00元。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多交的1275元案件受理费,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