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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程华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9571号之一
案件名称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程华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程华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9571号之一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思远,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华瑞,女,汉族,1992年1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华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嘉祺人民陪审员  宋雷萍人民陪审员  朱亚平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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