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9571号之一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思远,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华瑞,女,汉族,1992年1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华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嘉祺人民陪审员 宋雷萍人民陪审员 朱亚平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