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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苍溪县碧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8民初127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苍溪县碧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苍溪县碧波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民初127号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溪县碧波超市,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肖家坝大道玉锦凤都一楼。

经营者:杨碧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苍溪县碧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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