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民初127号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溪县碧波超市,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肖家坝大道玉锦凤都一楼。
经营者:杨碧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苍溪县碧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