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96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轩玕(GOAKSUKGA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溧水区滴果美妆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致远路68号康利华府20幢7室。
经营者:孔春龙。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滴果美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溧水区滴果美妆店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