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6民初146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州县大万快餐店,经营场所大庆市肇州县肇州镇建设街龙瑞家园西商服第4门。
经营者:万有武,肇州县大万快餐店经营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宸源,男,1994年9月4日出生,汉族,肇州县大万快餐店经理,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州县大万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被告肇州县大万快餐店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少收取50元(因原告于2020年8月15日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海陆审判员 王 宣审判员 赵 楠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赵悦书记员郭瑞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