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03民初18916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董事长。
被告:谭家银,住重庆市菜园坝中兴市场二区门面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5Y5T2W8M。
经营者:谭家银。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家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