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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谭家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03民初18916号
案件名称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谭家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谭家银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03民初18916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董事长。

被告:谭家银,住重庆市菜园坝中兴市场二区门面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5Y5T2W8M。

经营者:谭家银。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家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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