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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祥县城区盛达家电中心、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8民终4153号
案件名称嘉祥县城区盛达家电中心、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嘉祥县城区盛达家电中心;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民终4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祥县城区盛达家电中心,住所地:济宁市嘉祥县城区中心街170号二轻盛达家电。

经营者:李培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升,嘉祥恒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嘉祥恒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与纬十二路交汇处连城国际商务办公楼12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嘉祥县城区盛达家电中心因与被上诉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9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祥县城区盛达家电中心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嘉祥县城区盛达家电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被上诉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祥县城区盛达家电中心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嘉祥县城区盛达家电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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