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执3号之一 被执行人:刘德干,男,1964年12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德干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的(2019)苏12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人刘德干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因被执行人刘德干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义务,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月8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刘德干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先后于2020年1月6日、7月23日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信息,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苏M×××××宝骏牌机动车1辆及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223.44元、财付通账户余额人民币306.27元。
本院已于2020年7月30日对上述银行存款和财付通账户余额合计1529.71元予以划扣,并于2020年8月12日将上述款项上缴国库。
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德干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股权等其他信息。
3.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德干名下的苏M×××××宝骏牌机动车1辆,本院已向泰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发函,请求公安交警部门在发现上述车辆时予以扣押,至今尚未实际控制。
4.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4月7日分别向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兴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执行人刘德干名下房产,经查其名下无房产信息。
5.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至被执行人刘德干住所地兴化市××小区××楼××室进行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刘德干曾与前妻在此租屋居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至被执行人刘德干户籍地兴化市进行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刘德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7.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刘德干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事项系被执行人刘德干负有的执行义务。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刘德干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划扣其银行存款上缴国库,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德干名下的苏M×××××宝骏牌机动车1辆,并向泰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发函,请求公安交警部门在发现上述车辆时予以扣押,但至今尚未实际控制。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判处刘德干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刘德干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