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959号原告:乾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潘君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梅,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先君,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乾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先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乾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乾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孙建伟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法官助理 姚 颖书 记 员 宋思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