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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元江与梁子联、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4298号
案件名称刘元江与梁子联、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元江;梁子联;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298号 原告:刘元江,男,汉族,1985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毓婷、倪锋,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子联,男,汉族,1988年1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元江诉被告梁子联、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元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毓婷、倪锋,被告梁子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六个月。

原告刘元江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元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元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元江负担。

原告刘元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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