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259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天纯超市,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新区第五大道与丽江路交口西侧C栋1-3层1号商服。
经营者:李天纯。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天纯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