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1民初127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陈芳燕,浙江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郝文华,男,199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郝文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