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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郝文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11民初127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郝文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郝文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1民初127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陈芳燕,浙江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郝文华,男,199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郝文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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