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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广辉、黄伯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知民终243号
案件名称歹广辉、黄伯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歹广辉;黄伯柱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知民终24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歹广辉,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伯柱,男,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上诉人歹广辉因与被上诉人黄伯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知民初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歹广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一审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1.本案不属于重复立案,本案被非法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后,由于歹广辉没有路费去广州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已作出(2018)粤73民初274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按撤诉处理,根据法律规定,案件按撤诉处理后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豫01民初295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并且不准歹广辉上诉,属于违法裁定,该裁定非法剥夺歹广辉立案选择权和上诉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并且不得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

同一事实类型的案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豫民辖267号民事管辖协商回函、(2019)豫民辖267-1号、(2019)豫民辖267-2号等民事裁定中,均裁定一审法院有管辖权。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本案中,陈志臣通过信息网络(淘宝网)发布相关侵权产品信息,销售侵犯歹广辉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了直接侵权结果。

歹广辉在住所地通过电脑上网在陈志臣所经营的网店下单购买相关侵权产品后,能在一审法院管辖地区收到货,应当认定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

歹广辉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为新郑市,归郑州市管辖,因为法律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所以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在有管辖权且先受理本案的情况下,再将案件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明显违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歹广辉再次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诉讼;

本案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关于歹广辉再次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因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歹广辉所提起的前诉是裁定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该裁定作出后,对于歹广辉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重复起诉,一审该部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本案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

而本案中,针对歹广辉前次就本案纠纷所提起的诉讼,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系移送裁定,当事人对该类裁定无权提起上诉。

歹广辉称一审法院在该份裁定中不准其上诉违法理据不足。

该份裁定作出后,至今并未被撤销,受移送的法院对该份裁定也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以及各方当事人后续的相关诉讼行为应受到该份生效裁定的羁束。

因该份裁定已经作出了一审法院对涉案纠纷无管辖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作“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驳回歹广辉本次起诉并无不当。

歹广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歹广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虽有不当,但处理结果正确。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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