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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廖燕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83民初4831号
案件名称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廖燕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廖燕青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民初4831号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廖燕青,女,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廖燕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又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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