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4248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红桥区炳华双盈五金工具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东菜园2号。
经营者:张华琴。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红桥区炳华双盈五金工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全部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克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