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蒋春兰与广州市花都区秀全任记面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4民初7879号
案件名称蒋春兰与广州市花都区秀全任记面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蒋春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任记面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4民初7879号原告:蒋春兰,女,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晓佳,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秀全任记面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大布村新村四巷5号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5R。

经营者:任琴,女,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蓝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芳,广东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春兰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秀全任记面店(以下简称秀全任记面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蒋春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晓佳,被告秀全任记面店的经营者任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春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秀全任记面店立即停止侵犯第320377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招牌、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与蒋春兰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秀全任记面店在报刊上公开刊登声明以澄清事实并赔礼道歉;

2.秀全任记面店赔偿蒋春兰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3.案件诉讼费由秀全任记面店承担。

事实与理由:关丽华系第320377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

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蒋春兰已获得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许可权,有权就侵犯上述商标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许可第三人使用上述商标。

经调查发现,秀全任记面店在其经营场所以盈利为目的使用“老麻抄手”店面招牌对外进行宣传,侵犯了上述“老麻”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效益,蒋春兰特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秀全任记面店辩称,不同意蒋春兰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一、秀全任记面店没有侵犯蒋春兰商标专用权,秀全任记面店门店上的“正宗老麻抄手”五个字与蒋春兰主张的第3203773号注册商标“老麻”二字存在明显区别。

秀全任记面店的“正宗老麻抄手”五个字里的“老麻”与其他三个字为同等大小,并列书写,没有重点突出“老麻”二字,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并且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秀全任记面店既没有突出使用“老麻”二字,也没有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秀全任记面店没有侵犯蒋春兰的商标专用权。

二、即使认定秀全任记面店侵犯了蒋春兰的商标专用权,但秀全任记面店的行为没有给蒋春兰造成损失,请求免除或减少秀全任记面店赔偿责任。

秀全任记面店的经营者任琴是一位单身离异独自抚养女儿的妈妈,要抚养女儿,又要工作,经营秀全任记面店完全是生计所迫,在收到法院起诉状之前,任琴根本就不知道有“老麻”这个商标,一直认为“老麻”就是很麻很麻的意思,没有侵权的故意,在收到法院起诉状后,任琴立即将所有带“老麻”二字的招牌、菜单等撤下,消除影响,即使认定构成侵权,秀全任记面店侵权时间很短,没有给蒋春兰造成损失,而且秀全任记面店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大布村新村四巷5号103,是一个偏僻的农村,受众范围小,即使让公众产生误认,产生误认的范围很小,再加上2020年发生疫情,餐饮行业大受影响,秀全任记面店根本就没什么收入,还经常拖欠房东的房租和水电费。

秀全任记面店于2019年9月才使用“老麻”二字,结合蒋春兰提供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其许可使用期限到2020年1月31日止,秀全任记面店的侵权时间短,且收到诉状后立马将带有“老麻”二字的招牌、菜单撤下,故请求考虑以上因素免除或减少秀全任记面店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关丽华是第3203773号“”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餐馆、备办宴席、快餐馆、自助餐馆、餐厅、自助餐厅上,专用期限自2003年12月14日至2013年12月13日,经核准,续展至2023年12月13日。

关丽华与蒋春兰于2014年9月3日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蒋春兰可以使用上述商标,有权以自己名义许可他人使用上述商标,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犯上述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包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等。

2020年3月5日,广州市黄埔公证处出具的(2020)粤广黄埔第3131号《公证书》载明,公证处公证人员与蒋春兰的委托代理人于2019年11月16日下午来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大布村新村一家门口标有“正宗老麻抄手”字样的店铺,该店铺内挂有营业执照,执照上的名称为“广州市花都区秀全任记面店”,经营者为“任琴”,该店铺对面的店铺门口贴有“大布新村五巷5”的门牌,店铺内的墙面菜单最上方使用“正宗老麻抄手”字样。

蒋春兰另提供手机外卖平台中的截图,显示一家名为“正宗老麻抄手(大布店)”的店铺情况,其中“食品安全档案”中的照片显示营业执照名称为“广州市花都区秀全任记面店”,经营者为“任琴”。

秀全任记面店确认上述公证书及外卖平台中的店铺为其经营,并陈述美团外卖平台上的店铺已经关闭,现拟将该店铺转让,但无人接手。

庭审中,蒋春兰认为秀全任记面店在其经营的店铺门面招牌、墙面菜单上使用的上述被诉侵权标识,在外卖平台的网络店铺名称使用“老麻抄手”字样,均与涉案第3203773号商标构成相同。

秀全任记面店认为其使用的“正宗老麻抄手”并未单独或突出使用“老麻”字样,与第3203773号商标存在明显差别。

秀全任记面店提交的照片显示其已经店铺门面招牌更改,现已没有使用“老麻”字样。

秀全任记面店另提供户口簿、证明等证据,拟证明秀全任记面店经营状况不好,秀全任记面店的经营者生活压力大。

蒋春兰提供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显示蒋春兰许可对方在重庆市渝北区的某餐饮店使用涉案注册商标,许可期限为2年即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许可使用费共计30000元。

蒋春兰主张涉案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极高,其使用该商标经营的餐厅曾于2007年1月18日获黑龙江省十佳特色风味名店,于2008年5月曾获中华特色餐饮美食名店称号等荣誉,现旗下的加盟及直营店100家。

本案中,蒋春兰诉请要求秀全任记面店刊登声明澄清事实并赔礼道歉,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商誉受损的情况。

蒋春兰明确其主张的赔偿费用包括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和经济损失,其中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调查取证费1000元、差旅费500元、公证费1500元、查档费20元、律师费8000元,同时请求本院综合考虑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秀全任记面店的认错态度及经营状况,支持其主张的赔偿金额。

为证明合理费用,蒋春兰提交了金额为3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聘请律师合同一份、金额为8000元的律师费发票一张,其中公证费发票备注栏有备注4个编号。

另查明,秀全任记面店成立于2016年9月13日,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任琴,经营范围为小吃服务。

本院认为,关丽华是第3203773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现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蒋春兰与关丽华签订的《授权委托书》,蒋春兰依法享有以自己名义对侵犯上述商标的行为起诉进行维权的权利。

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秀全任记面店在未经得蒋春兰或关丽华的许可下,在其经营的店铺门店招牌、店内墙面菜单上、店铺名称上使用“老麻”,属于商标性使用。

涉案店铺是小吃店,经营范围与第3203773号“”注册商标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

秀全任记面店使用的“老麻”与涉案注册商标的文字相同,仅存在字体的不同,可导致公众对秀全任记面店在该店铺中提供的服务或销售的商品来源与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务或商品产生混淆。

因此本院认定秀全任记面店使用“老麻”的行为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秀全任记面店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刊登声明及赔礼道歉的问题,蒋春兰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商标的商誉因被控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故蒋春兰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鉴于蒋春兰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秀全任记面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定,本院根据蒋春兰的申请,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秀全任记面店的主观过错、经营性质、范围、规模、侵权区域、期间以及蒋春兰为维权所支付合理开支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000元(包括合理开支)。

对超出该数额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秀全任记面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蒋春兰第320377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秀全任记面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春兰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原告蒋春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蒋春兰负担433元,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秀全任记面店负担2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