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6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明林,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永琪,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忠泽,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州区沙溪汇创造科技设备厂,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前进二组。
经营者:祝婷,女,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金明林因与被上诉人信州区沙溪汇创造科技设备厂、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明林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金明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明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金明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