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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明林、信州区沙溪汇创造科技设备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民终658号
案件名称金明林、信州区沙溪汇创造科技设备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明林;信州区沙溪汇创造科技设备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6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明林,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永琪,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忠泽,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州区沙溪汇创造科技设备厂,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前进二组。

经营者:祝婷,女,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金明林因与被上诉人信州区沙溪汇创造科技设备厂、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明林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金明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明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金明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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