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初91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陵区欧美尔卫浴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温泰市场一区869009。
经营者:翁岳。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陵区欧美尔卫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陵区欧美尔卫浴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